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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国家系列指南之阿联酋——反腐败篇

一、相关立法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于2005年8月10日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于2006年2月22日批准《公约》。《公约》在批准后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反腐败法律框架包括:

阿联酋目前并无专门的反对商业贿赂法律,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1971年宪法》,《刑法典》(1987年第3号《联邦法》,2005年和2006年修正)、1992年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第35号《联邦法》和1992年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第11号《联邦法》。

其他相关的具体法律包括:

2002年关于洗钱入罪的第4号《联邦法》;1985年关于民事交易的第5号《联邦法》;2011年关于国家审计机构重组的第8号《联邦法》;2008年关于联邦政府人力资源问题的第11号《联邦法》;1973年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第10号《联邦法》;1983年关于联邦司法人员的第3号《联邦法》;2006年关于国际刑事事项司法合作的第39号《联邦法》。

参与反腐政策或履行反腐职能机构为以下:

司法部、内政部、外交部和财政部;检察署;国家审计机构;中央银行。

 

二、规制与处罚

(一)公共贿赂

贿赂的定义

根据《刑法》的规定,贿赂是指向公共或私营部门雇员(视情况而定)提供利益的任何行为,目的是影响这些雇员以违反其职责的方式行事,或实施或不实施某项行为。

公职人员的定义

关于公职人员的定义,刑法典第5条规定:“根据本法,在联邦或地方各级担任立法、行政、管理或司法职务的任何人,无论是经选举任命,均视为公职人员:

  1. 负责执行主要权力机关和各部委及政府部门工作的任何人
  2. 武装部队成员
  3. 安全部门员工
  4. 司法机关成员、立法会、咨询委员会和市政委员会的负责人及其成员
  5. 受公共当局委派,在指定工作范围内执行特定工作的任何人
  6. 联邦或地方政府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公共机构、公共企业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经理及所有员工
  7. 公共协会和公益事业单位的董事长、董事、经理及全体员工

根据本法,任何不属于前款所述类别的个人,根据法律和法规授权的公职人员的授权,执行与公职人员有关的职务,也应被视为受托执行公职,但该个人仅在其被授权执行职务的范围内被视为公职人员。”

贿赂的后果

(a)对于涉案个人

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任何被判定犯有贿赂相关罪行(提供、接受或承诺贿赂)的公职人员将被处以与其所接受的利益等值的罚款(罚款不得低于 5,000 迪拉姆);没收所接受的实际利益;并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判处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此外,被判定为收受贿赂以对公职人员施加影响的个人将被处以最高五年的监禁。

(b)对于公司/法人实体

实体也可能被追究责任,只要其“不作为”(无论是在知情还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导致了所涉贿赂行为的发生。《刑法》第 65 条规定,法人要对其代表、董事或代理人为其账户或以其名义实施的任何犯罪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对法人处以罚款、没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刑事措施。但是,如果刑事制裁除罚款外还涉及其他主要制裁,则只适用罚款(不超过 500,000 迪拉姆)。上述规定不影响规定不同制裁的其他特别法律。

1985年《民事交易法》第5条规定的民事责任讨论了雇主在这方面的替代责任。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在实践中,法院会逐案审查案件,并相应处罚责任员工/实体。在这方面,检察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可能导致执法和处罚不一致。

政治捐款

阿联酋没有政党,公职人员由政府本身或每个酋长国的统治者任命。

适用于招待费用(礼品、旅行、餐饮、娱乐等)的限制

阿联酋没有关于商业礼遇的法定标准。但是,在向公职人员提供商业礼遇时,应仔细考虑以下因素:

(1)此类商业礼遇的价值

(2)提供频率

(3)提供这些物品的目的

(4)此类礼品/款待对于接受者和提供者而言的相关性

(二)私人贿赂

私人贿赂的定义

关于私营部门中个人的贿赂行为,《刑法》第 236 条之二规定,只有索要、接受或承诺贿赂(好处),以换取其违反其职责的行为或不作为,才会根据《刑法》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将接受者定义为私营部门公司的任何经理或员工。

私人贿赂的后果

(a)对于涉案个人

在私营部门索取、接受或承诺贿赂的个人将被处以与其所接受的利益等值的罚款(罚款不少于 5,000 迪拉姆)、没收实际接受的利益,并处以不超过五年的监禁。

2016 年第 7 号法律对《刑法》第 236 条之二进行了修订,以方便起诉私营部门的贿赂行为,规定行贿者也将被视为犯罪。

(b)对于公司/法人实体

实体也可被追究责任,只要其“不作为”(无论是在知情还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导致了所涉贿赂行为的发生。《刑法》第 65 条规定,法人要对其代表、董事或代理人为其账户或以其名义实施的任何犯罪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对法人处以罚款、没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刑事措施。但是,如果刑事制裁除罚款外还涉及其他主要制裁,则只适用罚款(不超过 500,000 迪拉姆)。上述规定不影响规定不同制裁的其他特别法律。

1985年《民事交易法》第5条规定的民事责任讨论了雇主在这方面的替代责任。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在实践中,法院会逐案审查案件,并相应处罚责任员工/实体。在这方面,检察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可能导致执法和处罚不一致。

 

三、企业合规建议

(1)进行全面的反腐败风险评估,检查公司的各个机构。揭露可能导致腐败风险和合规问题的弱点制定合规计划。

(2)在设置反欺诈和反腐败风险管理流程时,对任何新合并、收购和合作关系进行调查、定期计划审计并实施匿名报告系统。

(3)内置审查流程,完善与规范内部审查机构,保证审查机构清正廉洁。

 

 

文献引用:

1.策略研究 | 对外投资合规指引之反腐败合规指引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IV14YC8cA1li2bE-tLezA

2.阿联酋的反腐败

链接:https://www.globalcompliancenews.com/anti-corruption/anti-corruption-in-the-united-arab-emir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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